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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18 证券简称:紫鑫药业 公告编号:2017-067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暨诉讼完结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股民诉讼案件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全部审判并执行完毕。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告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为由先后向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紫鑫药业赔偿因信息披露虚假导致其投资损失,起诉金额合计为31,094,897.12 元。其中24人由法院判决结案;另361名相关起诉人撤回起诉,由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合计268,.97元。(注:361个撤诉案件中,两个人重复立案,即一个原告两个案号,故361个撤诉案件涉及原告359人。)

公司第一大股东敦化市康平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平公司”) 对公司未来经营持续看好,为避免公司因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经济损失,于2015年9月23日承诺:公司若因投资人、自然人股东或其他投资人以公司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并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康平公司自愿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代替公司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上述承诺详见公司2015年9月24日于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

二、诉讼的进展、判决、裁定情况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诉讼进展情况如下:

1、前述24个由法院判决的案件,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作出相应判决。其中有5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其他19个案件,原告未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2、新增郑跃华、王海鹰等12名自然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分别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起诉金额为288,872.60元,其中1个案件以法院判决结案,另11名原告撤回起诉。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共有395名原告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为由先后向吉林省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金额合计31,383,769.72元。其中:25个案件以判决方式结案,康平公司根据《承诺函》按照生效判决内容向以判决方式结案的25名原告支付款项合计607,082.17元,另370个案件以原告撤诉方式结案。

3、同时康平公司为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决定分别给予上述撤诉案件涉及的370个原告一定经济补偿,合计金额16,253,967.48元。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涉及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全部执行完毕。康平公司为处理公司因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涉及的诉讼事项,合计支付相关费用16,861,049.65元,康平公司作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有效的保护了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充分体现了大股东对公司经营的持续看好,对公司发展的大力支持。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上述公司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股民诉讼案件暨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已经全部审判并执行完毕。诉讼事项涉及全部赔偿金额合计16,861,049.65元均由康平公司承担,经过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本次康平公司代替公司向投资人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属于接受控股股东直接捐赠,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同时支付的赔偿及诉讼费计入营业外支出,预计对公司2017年业绩产生一定影响,本次会计处理在公司2017年度财务指标预计之内,具体会计处理仍须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康平公司自愿承担紫鑫药业涉及证券诉讼民事赔偿责任的《承诺函》;

2.《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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