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5668      专项索赔征集

对于两家公司访谈对象与函证收件人存在交叉相同的情况,东吴证券未予关注,走访流于形式。

当事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承销机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2014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

张琦,,19707月出生,国美通讯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王新,,19858月出生,国美通讯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蒋序全,,19821月出生,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李佳佳,,198710月出生,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吴证券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一)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国美通讯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国美通讯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数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6.21%

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不含增值税),承销业务收入4,716,981.13元(不含增值税)。东吴证券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二)东吴证券在国美通讯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承销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

年,国美通讯开展的职责分工等内控流程,未核查贸易业务合同的审批是否符合国美通讯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未关注审批流程的异常情况。

2.走访流于形式

国美通讯虚假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分别有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温州坤盈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隶属同一集团。东吴证券对两家公司进行了走访,并获取了国美通讯审计机构的函证结果。对于两家公司访谈对象与函证收件人存在交叉相同的情况,东吴证券未予关注,走访流于形式。国美通讯2020年通过与上述两家公司的虚假贸易业务实现收入15,129.50万元、产生成本23,906.20万元,分别占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6.10%25.87%

东吴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规定:

一、《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会公告〔202236号)

第三十一条 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发现异常财务事项或财务报表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应采取现场察看,核查相关会计记录和业务文件,向董事会、监事会、业务人员和经办人员询问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项核查。必要时,就会计师的审计或审核意见、财务报表附注中重要或异常内容与会计师进行沟通,或请会计师作出书面解释,但应对会计师所作解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做出独立判断;对于重大财务异常事项,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必要时可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六十二条 业务控制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与发行人相关业务管理及运作部门进行沟通,查阅发行人关于各类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了解销售与收款、采购与付款、生产与存货、研发、货币资金、投资与筹资等各类业务循环过程和其中的控制标准、控制措施,包括授权与审批、复核与查证、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相互独立与制衡、应急与预防等措施。根据控制点控制频率选择一定数量的控制活动样本,采取验证、观察、询问、重新操作、控制测试等测试方法,评价发行人的内部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实施。

第七十七条 重大合同

通过查阅发行人合同文件、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出具书面声明、访谈相关人员、咨询中介机构、函证、实地走访等核查程序,核查对发行人报告期经营活动、财务状况或未来发展等具有重要影响的已履行、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是否真实、是否均已提供,并核查合同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对照发行人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核查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权限决策,分析重大合同履行的可能性,关注因不能履约、违约等事项对发行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

第十七条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二条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可以合理信赖对相关内容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运用职业判断进行分析,存在重大异常、前后重大矛盾,或者与保荐机构获得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保荐机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三、《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

第四条第二款为证券发行出具相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按照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一)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32021年,紫鑫药业通过虚假采购的方式虚增在地林下参存货,相关采购款实际被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生占用,紫鑫药业披露的2013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年度部分虚假数据。

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20171231日,保荐业务收入为2,068,000元(不含增值税)。东吴证券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二)东吴证券在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含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

2014年,紫鑫药业子公司吉林紫鑫红石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红石)向李某奎虚假采购在地林下参,并以委托付款的方式支付采购款,采购金额占紫鑫药业当年采购总额的49.52%上述合同订立未经紫鑫药业内部审批,相关采购资金被郭生占用。

对于上述重大采购,东吴证券虽然取得了签有李某奎名字的收据,并访谈了交易经办人等,但未对照紫鑫药业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核查合同订立是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审批权限,未核实大额采购款委托支付的商业合理性和采购资金实际去向,未与李某奎访谈核实,未审慎核查上述重大采购合同的真实性。

2.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

我会在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发行对象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紫鑫药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亿元,仲某兰等3名发行对象合计认购12亿元。上述3名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中,有5,200万元来自王某萍的银行账户,最终来自郭生控制的银行账户,另有3.93亿元来自同一信托公司银行账户。东吴证券未审慎核查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对上述情况未予关注。

3.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62017年,紫鑫红石与10名自然人签订在地林下参虚假采购合同合计40.63亿元,并以委托付款的方式支付采购款。相关采购金额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76.96%81.35%,对应确认的虚假存货金额分别为5.91亿元、19.45亿元。上述合同订立未经紫鑫药业内部审批,相关采购资金被郭生占用。

上述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

一是对于紫鑫药业在地林下参存货金额及向自然人采购的金额占比均明显增加的情况,东吴证券未予充分关注。

二是未结合紫鑫药业防止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核查在地林下参采购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以及相关采购款委托支付的商业合理性和采购资金实际去向。

东吴证券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相关规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

第五条第一款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其他从事保荐业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廉洁从业,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后,应当配合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发行上市审核和注册工作,并承担下列工作:

(二)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保荐文件、持续督导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发行及持续督导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十条第二款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宣传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证券公司有前款所列行为,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保荐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000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主要参考资料: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2025年1月2日。

2.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会公告〔2022〕36号),2022年5月27日起施行。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7号),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

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2025年1月3日,证监会就修改该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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