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y5668 专项索赔征集
作者:平生
2024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财务造假典型案例,案例二为《投资者诉中某某股份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案》。
2014年,中某某股份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通过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某某投资公司持有的中某某技术公司的100%股权。
2014年6月10日,招某证券公司出具关于该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承诺其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了尽职调查义务,有理由确信重组报告书符合相关规定,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9年5月31日,中某某股份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其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李某等起诉,请求判令中某某股份公司、中某某技术公司、招某证券公司、瑞某会计师事务所等连带赔偿其投资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某证券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需对重组活动作审慎尽职调查,对上市公司申报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验,其出具的意见中采用其他机构或者人员的专业意见的,仍然应当予以审慎核查。
本案中,招某证券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表明其对案涉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且其在知悉该项目的真实情况后,未及时采取有效行为予以更正。
因此,招某证券公司所虽未受行政处罚,但在案涉重大资产重组中,均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导致资产定价严重虚增,相关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确定招某证券公司在25%的范围内,对中某某股份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某某股份公司被认为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安科”,600654.SH)“招某证券公司”被认为是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证券”,600999.SH)。
据了解,截至目前,相关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招商证券在25%的范围内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合计金额2.87亿元。招商证券高度重视投资者赔付事宜,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按照“应赔尽赔”原则依法履行对投资者的赔付责任,目前已基本赔付完毕。
10月11日,中安科发布公告称,已向上海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招商证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5亿元,并退还财务顾问费31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数据来源:中安科10月11日公告
目前,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按照生效司法判决,招商证券承担责任应当以25%的连带责任为上限,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该公司已积极履行赔付义务,故中安科在内部追偿诉讼中无权再要求招商证券再承担责任。据了解,招商证券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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